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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已經沒有很認真在照顧李溫流了,沒想到閃亮分類裡的第二篇居然是幫忙宣傳。<<<自作孽不要怪別人

而且主因是那麼地……讓人既生氣又洩氣。

Bling Bling鐘鉉應援Blog公告原址:http://www.wretch.cc/blog/blingJH/16899616

圖片來源:Bling JH Blog。

這張手幅……相信只要有稍微關心一下SHINee大小事的SHINee World都會知道這張手幅吧?

 


 

關於「SHINee the 1st CONCERT in TAIPEI」鐘鉉solo應援活動


終於又在這和大家見面了,這次在多方的考量和評估下,

我們決定以單純不做任何應援活動的方式來參與這次的一巡。

所以,同樣地,Bling JH並沒有改版參與或加入其他各站或各論壇的應援


雖然沒有特別的應援企劃,但不變的是對SHINee和鐘鉉支持的這份心意。

也祝福所有的應援活動都能夠順利成功。

希望7月16日S.W.能和SHINee一起留下更多美好的回憶。


Bling JH全體人員 敬上


About Supporting Activities at "SHINee the 1st CONCERT in TAIPEI"...


Finally, we see you guys here again. We have considered and evaluated in many ways this time.

We decided not to hold any supporting activities in order to participate in this 1st concert of SHINee.

Therefore, the "Bling JH" HAS NOT modify our supporting banner to participate or involve to any websites and forums.


Even though we don't have special supporting plans, the intention of supporting SHINee and Jonghyun will never changed.

And we also wish all of the supporting activities will be done successfully.

We truly hope we S.W. leave more wonderful memories ever on July 16th.


from Bling JH Crew



 

 

 

 

很想說些什麼,但是礙於苦主自己沒說什麼,除了理智線斷掉跟不斷學金在中問候你爸爸媽媽身體好嗎之外……

似乎基於苦主太善良的個性不然就是我神經太大條,苦主在山上修煉,我也不好出來道聽塗說。

反正……,明眼人就會看出個所以然來了吧?

 

說實話我真的很想把那些我看過的手幅設計擺在Bling JH這張旁邊,然後在底下寫:

這跟草泥馬有什麼兩樣?

I see NO DIFFERENCE!!!!!(摔滑鼠)

真的是「草泥馬」……

 

 

 

 

 

以下題外話,淺談著作權,找機會再另外打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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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比的破法學小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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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內地稱之為「知識產權」),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包括;

1. 文學、藝術及科學著作。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及廣播。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的發現。

5. 產業上新型及新式樣。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中,遊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智財權涵蓋著作權範圍,智財權更為廣泛,包含專業、深入的技術層面,著作權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的權利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有:

一、著作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

不論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需是自己獨立或與他人共同創作之具原創性之成品,且非抄襲而來。

在作曲時也許無意間一個音節與其相似,或是以同標題創作不同歌曲……,像這樣的實例不勝枚舉,完全新奇的或是全無類似的創作,實務上並不多見,只要是重新詮釋、獨立創作,即使沒有新奇性或高藝術價值,只要本質沒有與他人完全相同,就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二、著作權保護的是客觀表達而非主觀思想

我們在學習中,承襲前人的觀念與智慧,經由思考後創作獨立的成品,期間可能經過相似的觀念、相似的思想、相似的製程,但只要最後創作的成品是獨立而原創的,是自己以自己的意念做出表達的,就是著作權保護之對象。

三、需在著作權法創作保護的法律範圍

其中,既成的規範、公益的事由,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以免限制後影響社會知識流通及文明發展。如:(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字、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著作權法第9條)都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四、抄襲與獨立創作

著作權法並無使用「抄襲」的字眼,一般所謂的著作「抄襲」是指著作間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實務上認為,著作權人要主張他人的著作「抄襲」時,必須符合兩個要件:(1)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2)他人著作與自己著作有「實質相似」。實務上證明有接觸,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從而推斷其可能性,或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如被指稱「抄襲」的人無法提出「獨立創作」之證明時,可推斷有接觸的可能。

證明「獨立創作」的方法,通常是保留著作創作歷程的紀錄,手稿、DEMO帶、原創模型等都可證明自己的獨立創作,即便實質相似,只要能說出自己創作的新時代意涵,即有抗辯空間。

著作不論「全部重製」或「部份重製」,都屬著作權法中之「重製」。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擅自重製者,均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至於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其「抄襲」標準(重製之份量達被重製之著作的比例)在著作權法中並無任何規定,應依「重製行為之態樣」、「利用之質量」,按社會客觀標準分別考量。例:抄襲之部份,公認是被抄襲著作之精華所在,則縱其比例不高,仍易被認定為實質相似或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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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沈中元《藝術與法律》、賴文智《著作權一點通》、蕭雄淋《著作權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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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這個對我來說其實也沒啥好生氣的,但就是會為苦主感到不爽。

事實上更不爽的是……

為什麼那群該死的人可以說一餐「只要」四五百這種話?或是要求一餐要八百?我跟你們這些人是有多親嗎?

天殺的一點都不想生這種錢出來。

 

坦白說就是我吃不起那麼貴的家聚,謝謝歐~

 

 

 

無法消氣的斑比@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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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晚上補充:

 

其實是昨天晚上就想補充了,但是礙於沒電腦所以沒有打上來。

因為我個人不是整個工作團隊裡的人,所以不是很清楚所有來龍去脈,乍聽跟乍看之下確實讓人生氣。

但這其實包含很多我個人先入為主的觀念跟想法,當下是覺得很生氣沒錯,但冷靜下來想想……我其實只是真的很好奇而已。啊哈哈哈哈哈~

所以請到我部落格裡看這篇公告的人,拜託絕對不要任意去批評任何一方,打上智財權的目的只是我自己想知道順便做個整理。

啊~ 如果有知道事情來龍去脈跟到底這樣有沒有觸犯法律的人,歡迎來教我一下!我很想知道。XDDDDD

 

比較讓我生氣的應該是家聚的事……XDDDDDDDDDD(拍打)

想到明天就要給人錢,心情就很不美麗。= =+

唉~ 還有行李還沒打包完!(滾)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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